参考文献/References:
[1]李小红,段雪辉.农村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路径探析[J].理论探讨,2022(1):70-76.
[2]张梁梁,李世强.社会资本与乡村善治:基于“三治融合”的视角[J].城市发展研究,2021,28(11):98-103.
[3]王冠群,杜永康.技术赋能下“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构建——基于苏北F县的个案研究[J].社会科学研究,2021(5):124-133.
[4]赵晓霞,邝良锋.国家助推“三治融合”的路径与机制:基于四川中心村的考察[J].求索,2021(4):172-178.
[5]刘思思.“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中村规民约的价值功能、实践难点及完善路径[J].宏观经济研究,2021(8):128-133.
[6]卢护锋.行政执法权全面下移的组织法回应[J].政治与法律,2022(1):124-135.
[7]吴普侠,崔彩贤.森林文化价值的法制表达与《森林法》的文化担当[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2(2):140-145
[8]杨璐萌,刘田翔.论“三治融合”理念下人民调解制度的重构路径[J].西藏发展论坛,2021(6):48-53.
[9]蔡远松.安溪县省级森林村庄创建探讨[J].青海农林科技,2020(1):46-48.
[10]杨丹.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理念、法治功能与法律限制[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4):139-149.
[11]黄博.“三治融合”视域下乡村治理能力提升的三维审视[J].求实,2022(1):81-92,112.
[12]陈洪连,孙百才.“三治融合”视域下乡规民约的实践困境与破解之道[J].行政管理改革,2022(3):8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