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项目: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宋代谶谣的传播机制及其社会功能研究”(2016CWX031)
作者简介:陈 凌(1984-),女,南阳师范学院文史学院河南省文化产业发展研究基地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宋史、衙署文化。E-mail:momodwf@163.com
(School of Literature and History, Nanyang Normal University, Nanyang 473061, China)
DOI: 10.15986/j.1008-7192.2018.01.009
衙署是宋代地方的行政中心,有传达政令、处理政务和维护地方稳定的重要职能。在两宋三百年时间里,地方衙署受到自然环境和人为因素的影响,曾经历过多次营建和修缮,逐渐形成了监管审批、规划定图、遵循预算、计功算料、追究责任等营缮理念,以此推动地方衙署营缮制度的不断地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也促进了衙署建筑营缮方式的调整和改善。
The local government office, the local administrative center in Song Dynasty,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to convey the government decree, handle the government affairs and maintain the regional stability. In three hundred years of North Song Dynasty and South Song Dynasty, the local government office, affected by the natural environment and human factors, has experienced more than once construction and repair. As a result, a series of renovation ideas are formed gradually like approving the regulations, confirming the planning diagrams, following the budget, calculating the engineering quantities and materials, ascertaining the responsibility and so on, which helps to normalize, institutionalize and program gradually the renovation system of local government office and also promotes the construction and improvement of the building.
中国古代建筑的选址、建造、布局等不仅受到地理环境、建造理念、技术水平的影响,也受到等级、秩序等文化内涵的要求,在满足居住等实用功能的同时,亦融合了礼制、等级、伦理等文化象征意涵。受宋代环境背景、道德观念、礼仪风俗的影响,宋代的建筑更加追求美观和实用价值的统一,就其中的地方衙署而言,因是地方礼制秩序的中心,也是地方官吏职能实施场所。为了保证衙署建筑完整及其空间功能的有效实现,衙署建筑需要定期维护和修缮,从而形成规范的修缮理念和模式。由于宋代的地方衙署建筑现今已不复存在,但其建制规模和修缮情况,则可从宋代刻石及地方志等文献资料的绘图、文字里了解。此外,宋代地方官吏的修公署记中也提及了大量衙署的修缮情况和效果。目前对于宋代衙署建筑方面的研究,已有一定的相关成果①。 但这些成果主要侧重于宋代地方衙署建筑规制或营造技术等方面的论述,宋代地方衙署营造思想及方式的研究还有一定的空间。通过对宋代衙署修缮原因、目的、理念、效果的探讨,对了解宋代建筑文化及古建筑保护和修缮都有所裨益。
宋代地方衙署多是以木结构为主体的建筑,是由柱、梁、枋、檩等木构件组成,建筑的屋面由灰、泥、瓦等建筑材料构成,砖石为基底。木构建筑有建造快速、抗震性能好等优点,但也不能避免因腐朽、虫蛀、失火等问题造成的破坏和损毁。为了保证地方衙署建筑的完整和功能的实现,需要对毁坏衙署进行修缮。宋代地方衙署修缮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宋代地方衙署是地方行政中心所在,是地方官吏办公生活、行政运行的主要场域。
一方面,宋代地方衙署发挥着重要的实用功能,衙署内通过建筑空间的分割将地方官吏职权划分的淋漓尽致。“外为重门,以严启闭,上建层楼,以敛敕书,治事有厅,燕居有室,翼以修廊,挟以外庑,吏直宾次,环列有序,奥者为藏,爽者为狱,为亭于大门之外,以班诏令,为阁于东庑之上,以藏案牍,为堂、为斋、为轩,以备宴休游息之地,下至于庖湢之所,微至于什器之末,杂至于丹雘甃甓之事,纤悉毕具。”[1]51从大门外接收颁布国家诏令的班诏亭、敕书楼、治事厅、燕居室、宾客厅、藏书阁、休游堂、庖厨、浴室,乃至器具摆放等。不同的建筑发挥着不同的功能,有着规范的布局和布置。正如胡寅曾在《新州重修厅记》写道:“治官听事,必正位显明,然后宾客寮宷进退侍卫,离坐离立,从容不隘,震风凌雨,无飘濡覆压之患。凡临莅官所,皆当若是。又况环地数百里,分民而治,二千石之尊重,反可坐敝陋倾坏之下面不加葺乎?……入公门而望之,见檐宇之张而端序之直。形势之骞而丹雘之焕,严畏祗肃,已生于中。则瞻使君之威容,赋掾属之职事,一嚬一笑,人知向方,一号一令,下有惧烯。”[2]456
衙署正位宏势功能的实现,则需要衙署建筑完整和设施完备。毁损的衙署则无法实现应有的空间布局和建筑功能,从而影响地方行政管理、治安监视、地方教化等实际职能的实际展开。
另一方面,宋代地方衙署作为中央统领地方的“门面”,有重要的礼制象征意义[3]。衙署建筑的“重谯杰丽,邃宇闳固。翚飞云矗,望者肃服”[4]7839,具有强烈的指示性和象征性,凡是从地方衙署前通过的人必然会反复观瞻,有些地方州县甚至将地方官的画像置于衙署高楼上,“令吏民瞻礼”[5]729。正是反映当时在人心中衙署就是权力的代表,是地方最具威慑力的象征,地方修缮衙署也是为了维护其威严。如《临汀志》载:“叔孙所居,一日必葺; 房管缮廨,遂著能名。君子将出政教,泽民物,非安其攸居,疏畅其精神,充拓其志虑可乎?故殚民力以事华伟非也,忽传舍而因陋敝亦非也。”[6]3641
昆山县官吏云:“公宇观瞻所系,政令出焉,惟不以传舍视之。则一日必茸,有兴无废。”[7]1065由“一日必茸”可以看出,宋代地方官吏对营缮衙署重视。宋代地方官员大多是通过科举考试,作为天子门生被任命到地方为官,履行“食君之禄,担君之忧”职责,将修缮衙署视为维护地方形象。如台州衙署修缮时,其官吏亦曾云:“台虽小郡,去朝廷僻而且远,然所修者天子职业,所治者天子人民,为其守臣,不能固謢赡养之而坐视其弊,是诚何心哉?”[8]19台州通判厅在修缮时,其官吏亦云:“公寓必称其官,非为所居官设,行君之政令,肃民之观瞻,盖于此系焉。”[8]27相反“栋桡梁脱,随楹支拄,行而仰瞩焉,岌岌乎惟恐武之不布也”[2]456的衙署,则被视为有损地方形象。如山东德州衙署修鼓角楼时云:“况我邦北控戎索,上直天街,财雄地剧,为千里表率。而归然谯观,久不能兴,数阖枚过,为诸侯笑。”[9]583即便是县级官吏,也持有同样的观念,将县署视为中央统领地方的象征,不能简陋示民。如南城县衙署修缮时,其官吏云:“今之郡县,有社有民,虽九品僚属,皆命于天子,其势固不得居陋室如闾阎氓。”[10]251宋代地方衙署的修缮,对于维护地方行政中心功能的实现有不可或缺的意义。
为了维护衙署内官吏日常办公,在战乱或者灾难之后,衙署实用功能大打折扣,面临着修缮甚至重建。宋代战争频繁,尤其是北宋初期、两宋之间、南宋初期和南宋末期四个时期,宋代地方衙署损坏的最为严重。北宋平江府府衙门上谯楼和挟楼,因北宋末年战乱兵火焚毁,绍兴十五年(公元1145年),王映为郡守时复建。宁德县县衙在北宋末因战火被焚毁。南宋绍兴年间(公元1131—1162年),县令赵诜之重新修建县衙。润州州衙在南宋初期,曾经遭受过金人兵火,郡守胡世平定战乱后,陆续重建润州衙署,理宗端平二年(公元1235年)兵乱,再次被毁后,由当时的知州吴渊平重建。明州定海县(浙江镇海县)在南宋高宗建炎四年(公元1130)年兵火,于高宗绍兴元年(公元1131年),县令盖大渊重建。台州州衙在原唐代基础上修缮而成,衙署本在大固山上,在唐大历中移建到“州城西北大固山下”[1]7316。宋代经历任知州陆续修缮,尤其是淳熙年间,知州尤袤进一步完善衙署内部建筑。南宋德祐二年(公元1276),衙署毁于战乱。
南北宋之交战乱对地方衙署的破坏也很严重。如宋代汀州州衙,绍兴十四年(公元1145年),由郡守陈公定国创设厅、镇山堂、仪门、两庑、甲仗、架阁诸库,并由继任者不断补葺形成规模。但绍定年间的福建晏梦彪领导的盐贩在汀州的起义,造成汀州城以及汀州宁化、清流、莲城等县遭到破坏,汀州衙署在战争之下“疮痍甫瘳”,知州李华将州衙内外,从州门到宅堂,重新修葺,才“规创一新,轮奂壮伟”[6]3641。而汀州的几个县衙在绍定战争中被破坏的非常严重,其中,宁化县衙几乎全毁,在端平年间,由赵时錧“始辟地营缮”[6]3642,重新修建了外谯楼、内厅室。清流县则在端平,由县令王元瑞重建。
自然灾害带来的衙署毁坏。一是由火灾带来的衙署焚毁。如北宋江宁府府衙由原南唐宫室改建而成,“彻其伪庭,度留表署”[11]483,但规模壮丽依然,宋仁宗庆历八年(公元1048年),江宁府治因遭大火,其内大部分建筑被焚,唯存玉烛殿。皇祐元年(公元1049年),领江宁知府事张奎,主持重修江宁府衙,修葺了七百间房屋,完善了衙署设施。川、陕地因屯兵,以“草茅覆屋,连接官舍,颇致延火。”[11]475修缮时将茅草换成瓦,以防火灾。二是风灾席卷损坏衙署建筑。莲城县衙中的敕书楼,在光宗绍熙五年(公元1194年),受到风灾重创,由“绍熙六年(公元1195年),县令韩永德重建”[12]5230。三是水灾淹没毁坏衙署建筑。如《宋史·理宗纪一》载:“(宝庆二年)秋七月戊辰,雷电雨,昼晦,大风。遂安 、休宁两县界山裂,洪水坏公宇、民居、田畴。”[13]5230遂安、休宁两县衙署就毁于洪水。还有台州州衙“北直大海,海潮汐遡江薄城”,庆历五年,海水上涨,“踰城,杀人万余,漂室庐几半,州既残毁。”[8]16州衙受到严重的破坏,灾后台州倾城民之力重新修缮衙署。可见,在火灾、风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后,衙署的修缮和重建工作则显得尤为必要。
宋代不同时期的营造政策不断地发展和演变。宋初百废待兴之下,鼓励官署的兴建和修葺,保证地方行政职能的正常运行。宋太祖开宝二年(公元969年)诏:“一日必葺,昔贤之能事。如闻诸道藩镇,郡邑公宇及仓库,凡有毁坏,弗即缮修,因循岁时,以至颓毁,及孱工充役,则倍增劳费。”[14]775督促各地地方官吏及时修缮衙署,但对于地方衙署的修缮要求必须在不扰民的情况下进行。宋开宝二年(公元969年)年二月诏对于能修葺、建置却不烦民者的地方官署营缮,给予了考核时提高一个选次的奖励。真宗时,随着社会发展、土木兴修的增多,朝廷加强了对工程监管,规定地方衙署修缮需要地方上奏朝廷,获得批准后才能动工营缮。如景德元年正月诏:“诸路转运司及州县官员、使臣,多是广修廨宇,非理扰民。自今不得擅有科率,劳役百姓。如须至修葺,奏裁。”[15]9334以避免土木兴修带来科差扰民等问题。
为了防止以修缮衙署为名的大规模的扩建,真宗到哲宗年间,陆续规定地方衙署的营缮应以复原性修缮为原则,尽量避免改建和扩建。如真宗大中祥符六年(公元1013年)诏:“访问河北州军城池廨宇,颇多摧圮,皆云赦文傺约,不敢兴葺。今虽承平无事,然武备不可费也,宜谕令及时缮修,但无改作尔。”[16]1837同月下诏:“如同州府公宇亦多损坏,以赦文所禁,不敢兴葺。自今有摧,但无改作,听依旧制修完。”[15]9335
评估衙署建筑的受损情况、使用功能等分批分阶段修缮,如出于储备、防御功能的墙壁、军库、仓库等建筑可以先行修缮,而谢宇楼台等住宿、休闲功能建筑则缓修慎修。如宋英宗治平三年(公元1066年)诏曰:“诸路州军库务、营房、楼房橹等,缮治如旧外,其廨宇、亭榭之类,权住修造二年。违者从违制科罪。”[15]9335宋哲宗时,也有类似的规定。元符三年(公元1100年)工部状曰:“无为军乞修廨舍,并河北、京东路转运司、齐州状,并乞修官员廨舍等事。尚书省检会近降朝旨,灾伤路分除城壁、刑狱、仓库、军营、房廊、桥道外,所有诸般亭馆、官员廨舍之类,并令权住二年修造。”[15]9335
在经历了北宋末期的战乱、人口迁移,地方衙署建筑受到了一定的破坏和损毁,南宋朝廷虽然允许衙署的维护和修缮,但仍要求在不扰民的情况下进行,并对违令的官吏进行处罚。如建炎四年九月(公元1130年)诏:“残破州县廨宇,除紧要治事处许随宜修盖,应闲慢修造并住。”[15]9337以及绍兴二十六年宋高宗颁布:“州县遇有修造所需物料,或以和买为名,取之百姓,其官司未必一一支还价钱。土木之工,费用为多,以此扰民,深恐未便。乞委监司常切约束州县,无致搔扰。或有违戾,按劾以闻。”[15]9338
南宋孝宗隆兴年间,放宽了营缮的限制,允许多地因战火损坏的地方官署修缮,但前提是不得扰民。如南宋孝宗隆兴二年(公元1164年)诏:“楚、滁、濠、庐、光州、盱眙、光化军管内,并扬、成、西和、襄阳、德安府、信阳、高邮军,应官舍、刑狱曾经兵火烧毁去处,许行修盖整葺外,其余并未得兴工。候及一年,逐旋申取朝廷旨挥,不得擅起夫搔扰。”[15]9338
直到淳熙年间,在朝廷批准下的官署营造逐渐增加。如淳熙七年五月诏临安府修盖大理寺评事廨宇; 七月诏广西路提刑移司郁林州,起造廨舍; 淳熙八年八月,诏临安府于大理寺修盖治狱正丞廨舍。
虽然在北宋初和南宋中期,地方衙署的营缮政策较为放松,但就两宋而言,国家出于对土木工程兴建所带来的扰民、科差、擅权等一系列问题的考量,逐渐完善了上报审批、分类分批谨修慎建的衙署修缮理念,对地方衙署营缮工程的监管不断地制度化和程序化。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地方官吏对于衙署的营缮也更为警示和慎重,正如《修吉安府厅》中云:“修公廨常事也,不记可,公廨修而民不知,不记不可; 修公廨以民不知而记,所以警后之修公廨而扰民者。”[17]355
是否扰民成为修缮衙署时考虑的重要因素,对于衙署修缮程序的规范化,是地方衙署合理性修缮的必要前提。
在宋代,国家规定土木营造先进行建筑设计绘图,按图营造,便于估算工程价格,在施工的过程中遵循预算。如真宗大中祥符二年(公元1009年)诏:“自今八作司凡有营造,并先定地图然后兴工,不得随时改革,若有不便改作者,皆须奏裁。先是遣使修吴国长公主院,使人互执所见,屡有改易,劳费颇甚。帝闻之,令劾罪而条约之。”[15]3794
其中八作司,是宋代的将作监,分东西二司,掌京城内外修缮事务。要求京城内外的营造施工以原定的设计为基础,不得随意改动,有改动必须上报朝廷。这是宋代的营造工程有严格程序和流程化的体现,规范化的施工流程能够保证土木兴修顺利和有效地完成,也有利于做详细的工程预算、监察等,从而防止随意增减建筑施工造成的浪费。不仅是京城营造需要绘图设计,上报批准后才能施工,地方的营造工程也是如此。地方衙署在营建、修缮之前,要先经过考察绘图。如德州重修鼓角楼时,“乃怦而图,上下协从。长度员程,无虑役要。”[11]703通过规划设计建筑图样,对于营造的花费,也能预计和控制,苏轼在《乞赐度牒修廨宇状》中提到国家对衙署修缮支取费用的严格控制,称“自十千以上不许擅支”[18]842。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完善衙署建造的审批程序,并避免工程资金浪费和有人从中牟利。
“功”就是工匠、役夫的工时。“料”即建筑用料,是营造的加工对象。宋代《营造法式》中对功的定义为“功分三等,第为精粗之差; 役辨四时,用度长短之晷。”[19]“功”包括工匠的技术水平,熟练程度; 季节变化带来时间长短的差别; 木材质地的软硬,构件制作的难易程度,运输距离的远近。对于官府廊屋之类的功限规定,《营造法式》对官府廊屋营造中用的栿、蜀柱、斗拱材料等确定用功定额。内容虽然复杂,但对于官衙建筑的功限管理是必须的。《营造法式》中同样对料的消耗额度也有规定,在《诸作料例一》《诸作料例二》《诸作用钉料例》中规定了料例制度。宋代重视功料,是因为与经济费用相关联。计功计料能确定营造工程可否进行、建筑需要花费的金额、合理的用功用料、以及工程的管理与核算,从而防止贪腐浪费。如宋真宗景德三年六月诏:“近日京中廨宇营造频多,匠人因缘为奸利,频有完葺,以故全不月(用)心,未久复以损坏。自今明行条约,凡有兴作,皆须用功尽料,如有废料则‘废退材场'由事材厂来监管。这就使得地方衙署修缮时对建筑材料使用更为合理。如益州重修益州衙署时,先筹集建造材料“有竹20万本,椽2万条、瓦四十万、砖楚百万之数”等,终使益州衙署营建中“无所缺乏”。北宋江宁府修缮后对使用的功料核算,“合役二十二万有奇,合材用无虑二百二十万。”[11]482
宋代衙署的修缮工程多是选定时间,制定预算,再作复核,完工后亦差官对其丈尺功料进行点检。如筠州高安县衙署,在修缮衙署前详细地计算工料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选取农隙,不影响农忙生产,也便于调派人力。“取材计工,皆于农隙,逾年而后成,民无劳焉,晕飞鸟革,百堵之兴,一本于制度,画访夕修,四时之居,各为其区处。”[20]
为了保证衙署建筑质量,宋代对建筑工匠的责任予以规定,“令随处志其修葺年月、使臣、工匠姓名,委省司覆验。他时颓毁,较岁月未久者,劾罪以闻。”[15]9335如果建筑未经历岁月就受到破坏,则追究工匠的责任。
在宋代营缮理念的监管和影响下,地方官吏为了缓解土木工程带来的人力和财力消耗,对衙署的修缮方式进行调整和改进。
宋代地方营缮衙署的主要方式为“随事修葺”,即针对由战争、灾害等原因造成损毁的衙署内建筑进行修复,避免扩建另建。宋代地方官吏认为衙署建筑若不及时修缮,等到受损严重时“劳民费财,当不啻倍蓰于今日”[2]456; 花费也必然增加,“若俟木朽而后计役,耗官损民,何啻累百万计!”[21]79为了避免“今日不治,后日之费必倍”[14]755,最好的办法就是“随事修葺”。如严州州衙在嘉祐中,范仲淹任知州时就曾对衙署后寝内的亭台楼榭部分进行修建。北宋末,严州州衙遭战乱焚毁,宣和三年(公元1121年),知州周格重建,至绍兴八年(公元1138年),知州董弅才针对毁坏州衙园圃进行修建。
建康府衙在咸淳四年(公元1268年)、淳祐十年(公元1250年)、绍兴十二年(公元1142年)、宝祐五年(公元1257年)陆续修缮了衙署内钟山楼、清心堂、锦绣堂、芙蓉堂等厅堂楼台建筑,完善了建康府衙规模和建制。福州衙署“自陈至唐,三百余年间,创立营筑,徃徃易庳陋为髙广,更坏复葺,亡所纪载。唯衙门唐上元军门,元和所建,天王堂,咸通所造,尚有遗迹。”[4]7839到宋代衙署仅剩威武军门、大都督门(衙门)和一殿旧址仍在,在宋仁宗天圣五年(公元1027年)、天圣九年(公元1031年)、景祐四年(公元1038年)、庆历八年(公元1048年)陆续对衙署都厅、大厅、三清堂、衙署大门等建筑修葺和增建,恢复了福州衙署规制。
庆元府衙也是在建炎年间(1127-1130)由知州张汝舟修建治事厅。宝庆三年(1227年),胡榘费楮券12 638缗修缮衙署内颁春亭、仪门、设厅等建筑[12]5023,宝祐五年(1257年),庆元府判修治西门城楼,令“漫漶者治之”[22]5939的庆元府衙建筑大体恢复了原貌。
宋代地方官府所选择随事性缓修慎建,既能针对衙署内个别损毁建筑维修和兴建,也能避免大规模的整体施工造成的人力物力的消耗。
宋代地方的城墙、官署修建等,都离不开厢军。大型的修造工程,一次就需数万、数十万之多。虽然地方营造工作通常由厢军军匠为之,但厢军不足时,需要雇佣民工民匠。宋代雇佣制的发展促进建筑的进步,郭黛姮在《中国古代建筑史》中认为:“在宋代,雇募制的优越性给建筑的发展带来了勃勃生机,这是最根本的。正因为如此,才会出现一系列的伟大创举,建筑当然也不例外。”[23]9宋代地方城池官署修建中大量使用“和雇”工匠。“和雇”由官府出钱雇用民匠从事劳役制作,官府与工匠双方自愿,签订契约,“事讫即遣”,“和雇”的工钱虽未必高,但相对自由,地位也有所提高[24]48。因此,“工役之辈则欢乐而往”[25]112。但由于雇佣工匠与官府是经济契约关系,支付工钱的这笔费用对于本来资金有限的地方而言,也会成为负担。宋神宗曾云雇请工匠“若依市价,即费钱多,那得许钱给与?”[16]6411为了降低雇佣造成的费用,宋廷往往以招雇饥民、灾民、流民兴役,或是赦免罪犯让其服役。熙宁七年(公元1069年)西北灾旱,延州“检视诸寨城壕不及丈尺者,和雇饥民兴修”[16]6244; 朝廷亦诏令“京西路监司官分定州军,速检计随处当兴大小工役,募流民给钱粮兴修”[16]6139。至道三年(公元997年),益州重修益州衙署时,将那些在战乱中“林菁阴深,多隐亡命”和“贼乱之余,人多违禁,帝恩宽贷,舍死而徒”[21]79招来役使,来完成益州衙署的修缮。皇祐间,吴中大饥,范仲淹知杭州府时,曾“谕诸寺以荒岁价廉,可大兴土木”,又“新仓廒吏舍,日役千夫”[26]52。这样征集流民为雇佣劳力,既解决了资金短缺的问题,又能为灾民提供务工的机会,减少流民带来的隐患。这时候的修建工程不再是扰民伤财,反而成为了宋代值得称颂的“荒政之施,莫此为大”[27]15。雇佣的盛行,是缓解地方财政压力,完成衙署营缮工程的一个有效办法。
宋代地方官吏为了衙署修缮顺利完工,多以圆融物力、调配资源为营缮根本。一是鼓励地方长官捐俸筹措资金。如许应龙《户曹厅记》中有“旧厅将圯,不为更新,继至者何所休焉,遂捐已俸市木石,陶瓦甓,计工役,为費不貲。”[28]欧阳守道在《吉州龙泉县丞厅记》中云:“于是度地,于是市树,于是鸠工,为门、为厅、为廊、为室,……主簿廨故有堂,堂前有小厅,君谓吾职共二,是亦不可废,遂以余力葺之东偏,凡用缗钱千钱,大半君俸。”[11]99以此来修缮久废失修的县丞厅。二是向地方势要权贵征集资金。《管缮令》宋25条:“诸州县公廨舍破坏者,皆以杂役兵人修理。无兵人处,量于门内户均融物力。”[29]345三是开源节流,积蓄经费。如宋仁宗嘉祐年间,平江府郡守王琪修缮府衙内设厅,欠省库钱数千,为了筹措资金,以衙署内公使库镂版印刷精校本《杜集》出售,从而获利返还修造欠款[5]724。《真州修城记》中称修建真州城及官府公宇二十八所,屋两百二十六楹,总共花费十万缗钱和七千斛米,这个费用并未向朝廷请要,而是来自于“榷酤”钱。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地方官府通过印刷业、榷酤贸易等获利,筹集调配资金实现衙署的营缮。四是节约成本,反复使用木构材料。对于中国传统的木构架建筑体系而言,可以说是预制装配式建筑,连接点多为榫卯节点,可装可拆,具有可逆性。即使建筑严重损坏或废弃不用,其中的某些木构件及砖瓦仍可作他用。这也为宋代地方衙署建筑的修缮节省材料,减少开支提供了帮助。如至道三年(公元997年),益州重修衙署所需的材料木材、瓦、砖等,令因战乱躲避在深山的人砍伐“得竹20万本,椽2万条”。又将那些战争中获罪之人做为徒役,制作建筑所需的瓦,“岁得瓦四十万”,加上从前可用的旧瓦,府署所需的瓦亦“无所缺乏”,并从那些行将倒塌的房屋上拆出栋梁桁栌,“即栋梁桁栌之众,不复外求”,平整先前的台殿基址,又获得“砖楚百万之数”[21]79。五是调度人力,分班劳作。如益州衙署在营缮时,对人力进行调度和安排,将从事水运货材运输的纤夫分按三组轮流倒班,“夏即早入晚归,当午乃息,冬即辰后起功,始申而罢”; 从而达到“自夏徂东,十月功毕,无游手,无逃丁”。造公署的工匠役夫,则分为四组,“约旬有代,指期自至,不复追乎”[21]79,从而完成衙署的建设。宋代地方采取的圆融物力、调度安排等营缮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农时农忙,缓解了工役压力,有效地调度了修缮工程的人力和时间,节约了资金。
宋代地方衙署既是地方“观瞻所系”,也承担着守卫地方、处理政务、教化百姓等职责,有着重要的象征意义和实际功能,宋代衙署多是木构建筑,不免受到人为战争和自然灾害的破坏或损毁,需要不断地对其进行维护和修缮。北宋初期,国家百废待兴,地方衙署主要是在继承前代建筑的基础上修缮,对于不符合宋代礼制规范的建筑进行拆除或改建。北宋中后期至南宋时期,衙署建筑的木构材料往往因风灾、水灾、地震、虫蛀等自然损坏和火烧等人为因素的破坏,需不断地进行维护和修缮,尤其是南宋初期,大量因战争损毁的地方衙署需要修葺和重建。宋代地方衙署在长期营缮中,逐渐形成审批监管、定图营造、遵循预算、用功尽料等营缮理念,促进宋代地方衙署的兴修有所要求和规范。主要以随事修缮、仰仗雇佣、圆融物力、节约费用等营缮方式完成修缮工程,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谨修慎建,减少了扰民伤财。宋代地方衙署建筑修缮,以尊重古建筑的文化意涵和艺术审美为主旨,修缮前详细绘图规划; 维修中不改变文物的原状,坚持复原性修缮; 修缮过程中尽可能地使用原构件等修缮理念和实践方式。这些思想不仅对研究宋代营造政策、地方衙署的建筑特色等有参照意义,对今天古建筑的修缮和复建,也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