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特别委托项目“中国节日志‘武当山庙会'”(JRZ2012018)
作者简介:张帅奇(1995-),男,华中师范大学国家文化产业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明清社会经济史。E-mail:zsq5413@163.com。
(National Research Center for Cultural Industries, 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Wuhan 430079, China)
silver monetization; currency made of silver;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currency changes; statistical silveration
DOI: 10.15986/j.1008-7192.2020.06.007
明清时代货币变动的重要特征是明中期以降的白银社会化崛起。明初政府以行政手段构建宝钞为主、铜钱为辅的社会货币体系崩溃后,非合法化货币白银逐步获得国家与民间社会的双重认可,促使白银货币化日益加速。但明中后期所形成的“银钱并行”或“银钱兼权”格局,很大程度上是白银作为国家财政收支体系与民间社会交易的一种统计标准,同时承认铜钱作为社会经济中辅助性货币角色,二者共同构成国家财赋“计量白银化”标准。
One of the important features of currency change during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was the rise of the socialization of silver since the mid-Ming.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Ming Dynasty the government constructed administratively a social monetary system in which banknotes(Baochao)are the mainstay and copper coins the supplement. After the collapse of this system, silver used as currency illegally has gradually accepted by both the state and civil society, thus accelerating the monetization of silver. In fact the structure of monetary system with silver currency and copper coins in parallel legal price is formed in the middle and late Ming Dynasty. To a large extent, silver is a statistical standard for the national fiscal revenue and expenditure system and the transactions in civil society, and at the same time, the role of copper coins is adopted as an auxiliary currency in social economy. Both of them constitute the standard of “statistical silveration” for the national finances and taxes
明清经济领域货币形态演变的重要特征之一是明中晚期以降的白银社会化崛起,促使明清时代货币问题研究衍生出“白银货币化”与“货币白银化”之说,但关于“白银货币化”与“货币白银化”的内涵因主体研究方向与阐释内容迥异而呈现出不同的学术特征①。“白银货币化”是白银作为一种社会角色由商品向货币转化的长时段历史过程,“货币白银化”是白银在多元并行流通的货币中由次要货币演变成社会主要货币[1]。明代白银货币化是自明初至成、弘年间自下而上的民间促动趋势转变为成、弘以降自上而下国家法令推行的社会化过程,也是市场萌发与中国社会经济货币化的历史进程,启动了晚明社会变迁,成为中国古代社会向近代社会转型的重要标志[2]。“货币白银化”所指的是白银由非法货币甚至国家禁止作为货币的贵金属向作为货币发展的过程,也即由不合法的货币地位向合法货币直至主币地位的演变过程[3]。但是绝对不能单纯地把货币用银作为财政变革的标志,金代铸银币并广泛使用以及明代“银之用益广”的所谓白银货币化,并不是问题的核心; 明清货币变革在财政意义上的关键之点是将银两作为国家财政收支的统一统计单位,即变革的主要标志不是“白银货币化”,而是“统计银两化”[4]。一部分经济史学研究主体对于“白银货币化”与“货币白银化”概念厘定大致类同,但二者之间社会化属性表达却有显著不同甚至存在一定的逻辑矛盾,即白银化是货币形态特征表达,而货币化则是隶属社会经济系统的一定范畴内的复杂子系统。本文试以明清时期货币变动问题为研究对象,梳理“白银货币化”与“货币白银化”相关概念厘定与学术研究现状,把握“计量白银化”于国家财政收支中的发展脉络,揭示出白银与钱钞行用格局和国家社会系统的互动联系。
明代的中国已进入封建社会的晚期,整个社会的经济政治结构都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以“货币白银化”为核心的货币制度演变是这一时期社会结构变化的重要组成部分[5]。白银从单纯贵金属储值商品逐步变成经济流通中的一种社会性货币,并非开始于明朝中晚期,而是存在一个复杂多变的动态演变过程。“唐宋以前,上下通行之货一皆以钱而已,未尝用银。《汉书·食货志》言:秦并天下,币为二等,而珠玉、龟背、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孝武始造白金三品,寻废不行。《旧唐书》:宪宗元和三年六月,诏曰:‘天下有银之山,必有铜矿。铜者,可资于鼓铸; 银者,无益于生人。其天下自五岭以北,见采银坑,并宜禁断。'然考之通典,谓梁初唯京师及三吴、荆郢、江湘、梁益用钱,其余州郡则杂以谷帛交易。交广之域则全以金银为货。而唐韩愈奏状亦言,五岭买卖一以银。元稹奏状言:自岭以南,以金银为货币; 自巴以外,以盐帛为交易; 黔巫溪峡,用水银、朱砂、缯彩、巾帽以相市。《宋史·仁宗纪》:景祐二年诏诸路岁输缗钱,福建、二广易以银,江东以帛。于是有以银当缗钱者矣。《金史·食货志》:旧例,银每铤五十两其直百贯。民间或有截凿之者,其价亦随低昂,遂改铸银名承安宝货。一两至十两分五等,每两折钱二贯,公私同见钱用。又云:更造兴定宝泉,每贯当通宝五十,又以绫印制元光珍货,同铜银钞及余钞行之。行之未久,银价日贵,钱宝日贱,民但以银论价。至元光二年,宝泉几于不用。哀宗正大间,但以银市易,此今日上下用银之始。”[6]卷11,496由顾炎武的考证可见“白银货币化”趋势开始于唐宋时期,但因为全国范围内市场交易性货币使用较为丰富,使得白银并不是当时社会主要流通性货币,只是在某些区域社会中形成一定程度上的交易规模,而民间社会交易货币银钱折算使用,可以确定是从金代开始盛行。贞祐三年(1215年)四月,金廷颁布政令:“铁不可用,权以交钞,钱重钞轻,相去悬绝,物价腾踊,钞至不行。权以银货,银弊又滋,救币无策,遂罢铜钱,专用交钞、银货。”[7]卷46,1029金廷用朝廷法令明确规定以钞、银代替铜钱,实行银钞相权行用以稳定国家财政与市场商品交易,事实上是对白银成为国家法定货币地位的一种法理性肯定,加之元代国内外贸易多以白银作为双方认可的交易性货币,从而为明代“白银货币化”进程奠定社会化基础。
明朝初年朝廷禁止金银流通社会,且在某些时期一度禁止使用铜钱,强制以大明宝钞为唯一交易货币,白银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并不为明朝中央政府所认可,社会交易货币几无白银使用。洪武八年三月辛酉朔:“禁民间不得以金银为货交易,违者治其罪,有告发者,就以其物给之,其立马若是之严。”[8]卷98,1670但洪武一朝并不是始终贯彻实行禁银政策,社会交易货币出现不同程度上的松弛局面。“九年四月已丑,许民以银钞、钱、绢代输今年租税。十九年三月己巳诏:岁解税课钱钞,有道里险远难致者,许易金银以进。五月己未诏:户部以今年秋粮及在仓所储,通会其数,除存留外,悉折收金银、布绢、钞定输京师。此其折变之法,虽暂行,而交易之禁亦少弛矣。”[6]卷11,499永乐元年四月丙寅诏:“以钞法不通,下令民间有用金银交易,犯者准奸恶论。”[9]卷19,346“仁宗监国,令犯笞杖者输钞。及即位,以钞不行询原吉。原吉言:‘钞多则轻,少则重。民间钞不行,缘散多敛少,宜为法敛之。请市肆门摊诸税,度量轻重,加其课程。钞入官,官取昏软者悉毁之。自今官钞宜少出,民间得钞难,则自然重矣。'乃下令曰:‘所增门摊课程,钞法通,即复旧,金银布帛交易者,亦暂禁止。'然是时,民卒轻钞。”[10]卷81,1964至宣德初,“户部言民间交易,惟用金银,钞滞不行。乃益严其禁,交易用一钱者,罚钞千贯”[11]卷8,147。明太祖至明宣宗均在不同程度上限制民间社会使用金银交易,其目的是维护明初制定的钞法秩序,确立大明宝钞的社会货币主体地位,但此举并不能真正意义上禁止民间社会对白银的使用欲望,也无法制止白银对大明宝钞主体货币的冲击。“是国初造钞之后,不过数年而其法已渐坏不行。于是有奸恶之条,充赏之格,而卒亦不能行也。盖昏烂倒换出入之弊,必至于此。乃以钞之不利,而并钱禁之,废坚刚可久之货,而行软熟易败之物,宜其弗顺于人情,而卒至于滞阁。”[6]卷11,531明朝使用钞法,一方面并没有金银铜货币金属或者实物作为发钞准备金与制定经济兑付比例,使大明宝钞日趋贬值,倒钞现象频繁发生。另一方面削弱了政府控制货币发行与流通的财政功能,造成民间高利贷盛行与社会金融体系混乱,加剧财政风险与官员腐败(实际法定俸禄降低)[12]122。
明初朝廷对于禁银与否存在法令反复,囿于大明宝钞的贬值与民间社会私下频繁使用白银以及简化国家财政收支的客观现实,中央政府对白银政策不得已作出调整。正统元年庚辰,“命江南租税折收金帛。先是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周铨奏:‘行在各卫官员俸粮在南京者,差官支给本为便利; 但差来者将各官俸米贸易货物,贵卖贱酬,十不及一,朝廷虚费廪禄,各官不得实惠,请令该部会计岁禄之数于浙江、江西、湖广、南直隶不通舟楫之处,各随土产折收布绢白金赴京充俸。'巡抚江西侍郎赵新亦言:‘江西属县有僻居深山不通舟楫者,岁赍金帛于通津之处易米上纳南京,设遇米贵,其费不赀,今行在官员俸禄于南京支给,往返劳费,不得实用,请令江西属县量收布绢或白金类,销成锭运赴京师,以准官员俸禄为便。'少保兼户部尚书黄福亦有是请,至是行在户部复申前议。上曰:‘祖宗尝行之否?'尚书胡濙等对曰:‘太祖皇帝尝行于陕西,每钞二贯五百文折米一石,黄金一两折二十石白金,一两折四石,绢一匹折一石,二斗布一匹折一石,各随所产民以为便,后又行于浙江,民亦便之。'上遂从所请,远近称便,然自是仓廪之积少矣。”[13]卷21,414正统君臣并没有首开田赋折合征收白银的先例,早在洪武时期田赋部分折银征收就曾经实行于陕西与浙江地区,某种程度上来说英宗朝廷只不过是遵循太祖朝遗留下来的征赋规范。正统时期田赋并非都是折合白银征收,且存在折征一定数目的布绢帛,而田赋折银的目的是方便分发官员俸禄,减少实物消耗。后“收赋有米麦折银志令,遂减诸纳钞者,而以米银钱当钞,弛用银之禁。十三年复申禁令,阻钞者追一万贯,全家戍边。天顺中,始弛其禁。”[10]卷81,1964明初严厉实行的白银禁令于英宗朝发生重要变革,但政府实行的白银政策始有反复,无法统一,折射出民间社会非法使用白银可能早已盛行与明政府对社会经济货币控制的无力,而最终明朝中后期白银合法化则是明政府与民间社会二元主体对于禁银抑或用银反复博弈后作出的一种妥协性选择。
正统时期颁布的法令并没有使白银成为社会广泛使用的货币,只是在部分时期与某些区域实行有限的田赋折银与日常交易用银,社会总体上处于一种白银货币化的过渡阶段,真正流通的时期是明成化、弘治时期。万明以明代非商业地区的徽州地区(主要是祁门、休宁、歙县)土地买卖交易契约427件为中心,具体考察了徽州地区货币流通状况,他认为:一方面民间存在一种自上而下白银货币化趋势,另一方面洪武至建文时期白银货币化趋势已经显现,正统至成化年间白银逐步成为社会交易主币推向全国[2]。但促使白银成为社会法定意义上交易主币的动因乃是万历年间由张居正推行赋役制度改革,即“一条鞭法”。“一条鞭法”构想开始于明嘉靖年间,但只是在江南城市的苏州、常州等局部县域中尝试推行,并未向全国大规模推广。嘉靖九年(1530),户部尚书梁材提出一条鞭法的设想,“合将十甲丁、粮总于一里,各里丁、粮总于一州一县,各州、县丁、粮总于一府,各府丁、粮总于一布政司,布政司通将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内量除优免之数,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斟酌繁简,通融科派”[14]27。明万历时期全国土地清丈完毕后,一条鞭法开始大规模推行全国。“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10]卷78,1902“一条鞭法”的广泛实行标志着封建社会田赋已由实物税为主的阶段转变为以货币税为主的阶段,加速了“白银货币化”进程。同时政府规定田赋统一征收方式为白银,促进民间使用白银规模与数量的扩大,推动白银作为法定社会地位的确立。
“白银货币化”是明朝中晚期社会经济领域中的重要变动,是明前中期由民间社会自下而上促进,明中后期国家法令认可推动的社会进程。明中期以前,朝廷在全国范围领域内大力推行大明宝钞,禁止民间使用白银交易。囿于大明宝钞日益贬值与政府货币信用体系破坏(公信力),民间社会私下多以白银为交易性货币,至正统时朝廷不得已调整禁银政策,一方面改革国家财政收支方式,对江南财赋折银征收; 另一方面允许民间社会使用白银交易。后经明万历“一条鞭法”的推行,“白银货币化”进程进一步加速。
明清王朝在稳定政治秩序、恢复社会经济生产的基础上实行的财政货币政策均不同程度上推动“货币白银化”的历史性转变,即白银在多种并行流通的货币中由次要货币逐步演变成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主要货币。明清政府内部在田赋(含漕粮)、关税以及其他财政收入中折征白银,通过皇室经费、官俸以及其他支出方式中使用白银,这一系列方式对扩大白银使用范围与社会货币白银化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明朝建立伊始,以明太祖为首的中央统治集团一开始就对财政制度与货币体系缺乏整体把握,致使制钱机构废立频繁,造成货币政策的反复性、不确定性与无目的性,大大加剧明政府调控国民经济运行的难度。“太祖初置宝源局于应天,铸”大中通宝“钱,与历代钱并行……七年,帝乃设宝钞提举司。明年始诏中书省造大明宝钞,命民间通行。禁民间不得以金银货物交易,违者罪之。遂罢宝源、宝泉局……九年,复设宝泉局……二十六年,罢行用库,又罢宝泉局。”[10]卷81,1962作为封建政府重要经济来源的田税征收与国家法令实行的货币政策密切相关,由于白银社会化进程加速,白银日益成为社会经济领域中的主要货币,“货币白银化”趋势明显,国家财政收入逐步以白银为交易手段。明廷一开始对田税的征收时间分为夏、秋两季,征收内容主要是米、麦,但各地实际不同,无法实现统一征收实物的目的。后地方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出现折纳其他物品上交田税,自洪武九年开始折纳上交物品至洪武十七年正式出现折色概念,以折色物品征收田税一直存续于整个明代[15]15。为保证田税折色征收与实物米麦价值的一致性,严格规范本色与折色之间的比例关系,无形中为折色物品的商品化提供了交易契机(表1)。明代各朝田税征收并非真正实现禁用金银政策,均在不同规模上使用折纳白银的方式,但田赋开始大规模折银征收始于正统时期,且白银所占折色物品中的比重越来越高,直到万历张居正“一条鞭法”赋役制度改革推行后,民间社会交易与官方的财政活动已大部分使用白银(表2)。天下自京师达四方无虑皆用白银,乃国家经赋专以收花文银为踞,其极重之势,一切中外公私,咸取给焉[16]卷38,104。清朝统治者继承明代延续的田税折银政策,将田赋与徭役合并征收,按地亩数量折纳,统一征收银两[17]25。顺治十一年(1654),清廷命户部右侍郎王弘祚修正《赋役全书》,于顺治十四年(1657)颁布全国实行,恢复与使用明万历时期张居正改革的一条鞭法,“以府州县一岁中夏税秋粮存留起运之额,均徭里甲土贡雇募加银之额,通为一条,总征而均至之”[18]卷121,3528。漕粮征收实际上是田税收入的一部分,但征解方式与田税完全分开,而且征收范围具有一定的地域性(河南、山东、浙江、江苏、江西、安徽、湖北、湖南)。明朝中后期以降,分发皇室贵族与中央官员士兵使用的漕粮开始实现部分以米易银,一方面是中央或地方官仓府库旧存粮食较为充盈; 另一方面物品生产内容差异较大,无法交纳粮食作物,促使白银的使用范围由田赋征解逐步扩展到漕粮运输领域。
明清时期在长江各口岸、运河沿岸、江南水道以及重要城市关卡设立钞关(清代称为常关)征收的关税(附加税、货物税与杂税名目)是中央政府重要财政收入来源之一,征税内容由货物抽解、纳钞到折合白银转变,促使白银流通范围日益扩大。“宣德四年,以钞法不通。由商居货不税……委御史、户部、锦衣卫、兵马司官各一,于城门察收。舟船受雇装载者,计所载料多寡,路近远纳钞。钞关之设自此始。于是有漷县、济宁、徐州、淮安、扬州、上新河、浒墅、九江、金沙洲、临清、北新诸钞关,量舟大小修广而差,其额谓之船料,不税其货。惟临清、北新则兼收货税,各差御史及户部主事监收,自南京至通州,经淮安、济宁、徐州、临清,每船百料,纳钞百贯。”[10]卷81,1976明宣德四年钞关正式创设,由有司部门征收关税,标志着明代钞关制度基本建立,但钞关征税的目的是为通行钞法,即一开始是以大明宝钞为交纳形式,并没有采用折征银钱的方式。“(成化三年)命苏、杭二府丈量客船收钞,每船一百科收钞一十五贯,钱钞中半兼收,以光禄寺缺钞供应故也。”[19]卷43,973明成化时期为弥补国家财政收入不足,钞关税不再单一交纳大明宝钞,而是采取钱钞兼收的方式,标志着真正意义上的关税制度初步形成。“嘉靖八年,钞关俱许折银……嘉靖十三年诏复寿州正阳钞关税课。旧时寿州岁课约银三千两有奇,高墙庶人咸仰给之。既而积羡银八千余两计,且足度三岁,凤阳抚臣因请暂停之以惠商民至是,按臣称寿州藏钱既竭,宜仍旧收课,故有是命。”[20]卷162,1547明嘉靖朝国家内忧外患频发,军饷、边饷额度激增与皇室官员贵族生活日益奢侈促使政府积极拓展财源(设立钞关),但各地钞关废立反复、征税方式多元,严重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21]162。后明政府准许直隶巡按御史魏有本奏请,“俱许折银,定以银交纳,银一厘,折钞一贯,银一分,折钱七文。”[22]29有司部门管理各钞关征税一并折纳白银,从而推动了明代钞关折银制度化与关税货币白银化,同时也显示出关税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与地方开支的重要来源(表3)。清代榷关除江南海关、浙江海关、广东海关外,主要是内地常关,归属户部管辖称为“户关”,归属工部管辖称为“工关”,大致以户部管辖的榷关居多。“关有户关、工关之别,前者隶于户部,税款岁输户部供国用,后者隶于工部,主要征收竹木税和船税,税款专佐工部营缮之需。”[23]3顺治二年二月上谕:“河南、江北、江南、浙江等处人丁地亩钱粮及关津税银、各运司盐课,自顺治二年六月初一日起,俱照前朝会计录原额征解,官吏加耗重收,或分外科敛者,治以重罪。凡加派辽饷、练饷、召买等项,永行蠲免。”[24]卷14,367清朝建立伊始即申明官员纪律与废除晚明以降政府加征的苛捐杂税,以期笼络民心及稳定社会秩序; 但对田赋、关税及盐课额度一应按《万历会计录》折纳白银征解,表明清廷对明朝中晚期以降所形成折银体系与社会货币白银化事实上的确认。清代常关税由康雍时期国家财政收入的4%左右上升到乾嘉时期的12%(表4),凸显出关税成为继田赋与盐课后国家财政赖以维持的重要财源之一,同时关税货币一律折银征收进一步扩大了白银流通范围,促进了跨区域商业贸易的繁荣[25]60。“富商巨贾,操重资而来市者,白银动以数万计,少亦以万计,以故牙行奉布商如王侯,而争布商如对垒,牙行非藉势要之家不能立也。”[26]卷7,157
国家财政收入以白银为折征方式的逐步确立,促使国家财政支出结算方式由米麦、钱钞为主向白银为主转变,而作为明清政府国家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皇室经费支出(皇族宗亲用度)与官俸支付(文武官员俸禄)也必然发生转变。明初皇族宗室与官员俸禄依品级发放不同数量的禄米、大明宝钞以及布匹、丝、绢、盐、茶生活必需品,但皇族宗室与官员俸禄折付白银时间却不尽相同。皇族宗室俸禄折放白银始于明成化元年,北部边地各郡王不再直接接受禄米,而是以米易银。各地禄米折银日益增多,促使朝廷不得不对禄米折银数额与折放地区进行严格限定,嘉靖八年(1529),明政府准许湖广各宗室的禄米按照楚府的标准折银发放,每石粮食亲王折银7.63钱,郡王折银7钱,将军、中尉、郡主折银5钱[27]71。官员俸禄因文武性质不同而折放白银时间各异,武官折俸银于正统初年开始按季度发放,弘治四年(1491)规定对在京官员以白银支付官俸,令京城各卫官员支取南京本色俸,每石折银七钱; 文官折俸银在于景泰时开始实行,成化二十年(1484)令五府六部衙门官员三分、四分本色俸,每石米麦折银七钱[27]72。至万历中后期,官俸由白银(十分之九)与铜钱(十分之一)来支取,不再发放实物,官俸已完全货币化,进一步推动货币白银泛化进程。清代俸禄始定于顺治元年,百官俸禄仍照故明例,官俸行官级制,按官级尊卑给定,其支付方式是银米兼支,实际上以银为主,但禄米的发放只是一种恩给手段[28]96。这一俸禄支付形式似乎与历代不同,并没有出现由实物向货币的动态演化进程,官员俸禄全部支银很大程度上是商品经济繁荣与社会货币白银化的结果。“凡在外文官俸银与京官一例,按品级颁发,不给恩俸,不支禄米,其武官额俸与京官异,各支薪银有差。”[29]卷73,8304雍正元年令:“山东、河南、江苏、安徽、江西、浙江、湖北、湖南、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十二省驻防兵及绿营兵折给。米每石,自五钱至一两; 豆每石,自五钱至九钱七分; 草每束,自三厘至九厘二毫不等。均照从前题定各地方价值,折给官兵,自行采买。”[30]卷172,5098雍正时期白银支付薪俸范围日益扩大化,文武百官除正俸以外的养廉、公费额外俸全部折发银两,就连各省兵俸、饷米、豆、草也都折银支付,侧面表明清代赋税已完成由实物向货币的转变,从而促进财政货币白银化进程。
“货币白银化”溯源于明朝民间社会自下而上的局部使用白银促使国家法令自上而下推动的“白银货币化”进程,即白银由单一贵金属商品演变为一种社会流通性货币(白银货币化),后借助国家法令与民间社会的双重认可促使白银成为多元并行流通性货币中的主要币种(货币白银化)。国家财政收支体系变革与“货币白银化”二者相辅相成,共同统一于明清社会经济主币深化的历史进程,对于经济交易方式变革具有重要作用。
明清以降国家法定流通货币先后经历明初“钱楮并用”[31]、明中前期“银与钱钞相权而行”[32]卷24,466、明中后期“银钱并行”[33]、清代“银钱兼权”[34]卷13,4965一系列变动阶段,社会流通货币由多元形态转化为银两与制钱(铜钱)并行使用。明朝中后期以降形成“银钱并行”与“银钱兼权”的社会货币运行模式,实际上是一种银、钱并用的平行本位制(或称双本位制、复本位制)[35]379,本质上是银两与铜钱都作为国家法定货币同时在社会中流通,即“银与钱相为表里,以钱辅银,亦以银权钱,二者不容畸重”[34]卷16,5002。“计量白银化”只是一种统计国家财政收支的标准,无论是“白银货币化”抑或是“货币白银化”,都不能忽视铜钱作为日常社会经济中辅助性货币角色,明中后期以降“银钱并行”与“银钱兼权”的货币运行模式一直存在社会中,银钱不仅具有法定意义上的比价,而且在国家财政收支体系银钱各占有相应的比例。
明清时期已形成货币大量使用白银经济格局,但本质上货币使用白银似乎只是一个概念化原则,国家财政收支体系中更多是以白银作为一种计量标准。明朝前期货币是钱钞并行,部分地区以银代输,且在洪武十七年出现“本色”与“折色”概念,但田税收入统计仍然以石、锭、匹为计量单位。“洪武二十年,官民田总八百五十万七千余顷,夏税米麦四百七十一万七千余石,钱钞三万九千余锭,绢二十八万八千余匹; 秋粮米二千四百七十二万九千余石,钱钞五千余锭。”[10]卷82,2005正统元年(1436)“金花银”开征后,田赋折银比例固定为米麦一石折银二钱五分,以白银为田税计量标准得到初步确立。“正统元年,令浙江、江西、湖广三布政司、直隶苏、松等府县该起运南京粮米愿纳折色者折纳布、绢、银两; 广东、广西、福建三布政司折色税粮、布匹愿纳银两者俱米麦一石折银二钱五分,解京折给军官俸粮。”[36]卷37,423嘉万之际国家财政收支体系已有相当一部分以白银为计量标准,且民间市场流通中已广泛使用白银,但“计量白银化”不是说白银流通的广泛与否,而是财政收支体系中的用银标准,同时万历时期“一条鞭法”的推行促使赋役折征白银范围更加广泛,为“计量白银化”奠定核算标准基础。
明宣德时期设置钞关后,江南各关开始规定以船只尺寸征收过路税,征收内容以钱钞银为主; 嘉靖时又规定船只尺寸以整尺为限,多余零尺不得征收税银; 清朝延续了明代关税征取办法,但货币征收完全以白银为计量标准。万历前期仍然存在以钱、钞与银并行的关税计量征收标准,但经过一条鞭法赋役制度改革后,崇祯时期的江南关税一律以白银为计量征收单位,且一直延续至清代(表5)。同时与明代万历、崇祯时期江南征收关税额度稳定相比,清代中前期江南关税额度大幅度提高,一定程度上凸显出王朝建立之初财政经济对江南关税的依赖程度。明代中后期钱钞折银及以白银为征收计量标准,表明以白银作为国家关税计量口径的体系基本建立。
明朝中前期文武官员的俸禄标准全部是以米(石)为计量标准,至弘治年间俸禄折色已发生变化,本色禄米折银支给,“每石折银七钱或米、钞中半兼支”[37]457。明代文武官员的岁俸表面上以米(石)为计量发放标准,但实际上除禄米固定为12石外,“本色俸”已大部分折银发放,“折色俸”全部折合银钞发放(表6)。清代皇族宗室与文武官员的俸禄全部以白银为计量发放标准,且百官俸禄银为明代官员俸禄中“本色俸折银”与“折色俸折银”之和(表7),可以推断出“计量白银化”的财政收支体系最迟在明末已经确立,而更深层次表明以“计量白银化”为中心的财政核算制度的形成肇始于明代中后期以来的赋税征收体系变革,二者关系密不可分。
弗雷德曼认为,“从人类经济理性角度来说,在实际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必然会选择另外一种替代货币,而不会回到直接的物物交换状况。”[38]15明太祖朱元璋确立大明宝钞本位的货币制度体系,且一定程度上允许铜钱使用,试图恢复钱钞并行的货币运行方式,因此一再禁止白银流通。大明宝钞日趋贬值以及民间社会经济发展与市场自发选择白银迫使政府放弃禁银政策、承认白银的货币地位,故成、弘以后白银日益成为社会经济交易中主要流通货币,而以白银为主的社会计量标准逐步确立。银两成为社会本位货币后,经济交易价值大者多用白银计算价值,民间亦是普遍使用白银,但日常生活小额交易还是多用铜钱[39]19。明朝民间市场交易的铜钱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本朝制钱,主要是洪武、永乐、弘治、嘉靖通宝; 另一种是唐宋时期铸造的旧钱,主要是开元、祥符、太平、淳化古钱; 二钱一直并行流通社会一百六十余年[39]131。“今天下交易所通行者,钱与银耳。用钱便于贫民,然所聚之处,人多以赌废业。山东银钱杂用,其钱皆用宋年号者,每二当新钱之一。南都虽铸钱而不甚多,其钱差薄于京师者,而民间或有私铸之盗。闽、广绝不用钱,而用银抵,假市肆作奸,尤可恨也。”[40]卷12明代中后期以来民间社会主要使用白银与铜钱交易,尤其对于一般贫民来说铜钱使用更为方便,但银钱流通范围因各地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铜钱私铸盛行以及质量参差不齐呈现出明显的地域化特征。作为国家财政收支体系中重要内容的田赋征解与官俸开支,白银与铜钱也相应具有一定的比例分配。“除京边起运照旧征银外,其余布政司条编存留各项,皆银、钱对半收解,凡支给亦复如是之。”[41]卷15,24“正德以后,官吏的俸给,十分之九用白银,十分之一用铜钱。”[42]483隆庆时期以国家法定形式确立银两本位制后,大额交易用银、小额交易多用钱的“银钱兼行”制度正式确立,并在全国范围推行。[33]115“明代钱互有贵贱,每银一钱直五十五文至百文不等,又有京钱、外省钱多寡之异。末季,至银一两易钱五六千文。”[34]卷13,4967与明代中后期“银钱并行”格局下二元货币比价混乱相比,清代确立的“银钱兼权”制度较为规范,且前期官定白银1两固定兑换制钱1 000文,但实际上兑换比例一般维持900文左右。“康熙五十九年奏准,工部堂司各官公费,令该部自行给发,每制钱九百五十文作银一两……乾隆元年奏准,工部堂司官公费,以制钱九百文作银一两……十二年奏准,工部堂司官公费,仍自行办理,以制钱八百文作银一两。二十一年奏准,经该部奏明给钱外,应将在京大小各衙门每月公费银改给制钱,每银一两给钱九百文。”[43]卷51,583道光十年(1830)后因各地钱价涨落不一促使银钱兑换比价依市场变化而调整,“道光十年是1 100文,咸丰三年是2 000 文,光绪三年是2 200文。”[4]104清代田赋征收以白银为计量标准,但是实际过程中并非严格执行计亩征银制度,田税征钱或者收钱折银一直存在于具体的赋税征解中。顺治十四年(1657),“定直省钱粮兼收银、钱之例,以银七钱三为准,银则尽数起解,其钱充存留之用,永为定例。”[34]卷13,4968同时官员俸禄银钱兼发已成定例,但实际上二者发放比例并不恒定,一般以市场流通银钱汇兑时价为准。康熙七年(1668)议准,“直省官役俸工诸项,俱配给制钱,存留之官役俸工、驿站杂支诸项,均照银七钱三例配给。”[34]卷13,4968雍正元年(1723)又议准,“嗣后放饷,每两月,银八成,钱二成搭放一次。”[43]卷44,378
“计量白银化”是明朝中后期以降形成的主要以银钱并行的二元货币体系而衍生的货币结算标准,并非对“白银货币化”抑或是“货币白银化”阶段的形式否定,相反却是理论概念性深化与社会交易货币形式的深层次理解。无论是“白银货币化”抑或是“货币白银化”,都是对明清时期白银成为社会经济主要货币的认同,只不过前者侧重于白银成为货币的动态使用进程,后者则强调白银使用频度与范围,二者共同构成“计量白银化”的重要内容,即国家财政收支与社会经济交易均以白银为事实标准。
白银由古代单一贵金属成为明清社会主要流通性货币存在一个曲折反复的动态演变过程。“六朝迄唐,交广之域,以金银为币,然止限于一隅。至金时,铸银名‘承安宝货',公私同见钱用,此以银为币之始。前明中叶,令各处税粮得收纳白金,而银之用益广。我朝银钱兼权,实为上下通行之币。”[34]卷13,4965明朝初年政府发行大明宝钞,且一度禁止使用白银交易,试图以行政手段构建宝钞为主、铜钱为辅的社会货币体系,但滥发纸币造成大明宝钞日益贬值,从而导致钱钞体系无法维持。正统时期政府放弃禁止使用白银的条令,尤其是江南社会赋税折征金花银,从而为成、弘之际货币形态变动与促使法定货币由大明宝钞到白银合法性转变以及推动“白银货币化”初步实现奠定基础,而明万历时期一条鞭法改革推行的赋役征银标志着以“货币白银化”为核心的国家财政收支体系基本建立。
明代中期以降,货币由多元化形态转变为“银钱并行(明中后期)”或“银钱兼权(清代)”格局,白银与铜钱作为固定法制货币的上下通行及以银两为财政收支标准成为货币转型的必然要求[44]24。明清政府财政收支体系与民间市场广泛用银促使其在多元并行流通的货币中由次要货币逐渐演变成经济社会中的主要货币,加速形成“货币白银化”社会格局。以白银为核心形成的国家财政收支体系“计量白银化”标准并非忽略铜钱于国家财政与社会经济中辅助性货币角色,而是承认白银与铜钱都具有国家财政相应收支比例及市场化兑换比价,二者在本质上都可以被认为是社会流通中的主要货币,故清代“钱法流行无如我朝,南至云南、贵州,北至蒙古,皆用制钱,从古所未有”[45]卷27,15。明清时代社会货币变动所形成由银钱二元体系主导的经济运行格局肇始于以“白银货币化”抑或“货币白银化”为中心特征的货币演化过程,二者均是以其在社会中的使用频度与范围为基础而形成的,都具有相应的适用准则。但银钱使用界限及认可度的不同决定二者在国家财政收支体系与民间社会交易中的地位迥异,铜钱成为一般社会日常小额交易使用货币,而白银除了是国家与社会大宗交易货币外,对于国家与社会更多是充当一种社会交易统计标准的角色,尤其是财赋折征、官俸发放、货币兑换等领域,从而形成国家意义上货币体系标准的“计量白银化”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