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隋唐长安城遗址保护问题为代表的城市建成环境中的大遗址保护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四种类型。
3.1 大遗址保护理论研究
梳理文化遗产领域历年的重要文献、国际公约与宪章可以看出,遗产保护经历了从最初的保护文物本身扩大到遗产及其环境以及具有历史意义的地段与城区的过程。《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下称《准则》)中对“大型考古遗址”(简称“大遗址”)进行定义并明确提出规模宏大、价值重大、影响深远的大遗址应整体保护。陆建松[22]提出大遗址保护的重要性并分析我国大遗址保护面临的难题和矛盾。单霁翔[23]认为大遗址整体保护应以多学科先导,保护规划先行,处理好长远与当前、全局与局部的关系以促进协调发展。陈同滨[24]分析了中国大遗址的背景环境保护现状,提出大型文化遗产的“整体保护”必须在总体规划层面统筹协调才能实现完整保护。张忠培[25]界定了大遗址的概念及其价值,提出大遗址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孟宪民[26]提出大遗址的主动保护与有计划研究的必要性,转保护机制的被动为主动。郑育林[27]提出大遗址的基本保护与利用对策。何流[28]全面梳理了大遗址概念的起源及发展,提出大遗址的保护与概念依然处于发展中,大遗址与基本建设的矛盾逐渐被其在城镇化发展中的促进动力所替代,在大规模、高速度城镇化过程中保护好大遗址仍然是一项艰巨的工作。汤羽扬[29]分析了大遗址研究的三个重要方面,提出大遗址保护理念与利用方法的研究与实践仍有待多学科共同努力。陈同滨等[30]提出我国大遗址保护问题主要源自城镇化高速发展态势下土地资源特别紧缺与经济发展特别急速的矛盾,以良渚古城为例探讨面临发展压力与环境因素的大型考古遗址整体保护规划策略。大遗址保护工作与中国现代文物保护意识的出现和发展密切关联,更紧密联系着国家与社会的发展,大遗址保护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其核心问题主要源于遗产空间与城镇化高速发展建设的冲突,亟待总体层面统筹与主动保护机制的研究。
3.2 遗址叠压区保护研究
“遗址叠压区”在本文中特指处于城市建成环境中大遗址空间范围内被城市建设所覆盖并叠压的遗产空间,在考古学语境中常用“地下文物(地下文物埋藏区)”这一泛指处于地下的考古遗址概念。1954年郑振铎[31]就提出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保护地下文物的工作。杨华民等[32]结合三峡文物保护工作开发了库区地下文物基本情况数据库系统,是我国文物信息管理的标准与规范化研究的重要成果。刘颂华[33]提出工程建设成为影响地下文物保护的最大威胁,须通过法律管控并建立埋藏区制度作为预防性保护策略。2015年西安出台《西安市城市地下空间利用体系规划及开发利用规划设计导则》[34],明确禁止开发利用地下文物埋藏区,但实际未能完成在隋唐长安城遗址的完整遗产空间为其划定准确地下文物埋藏区。刘文佳等[35]通过对罗马和洛阳城市空间演变过程的对比分析,提出以“层积”视角梳理遗址与城市空间关系,建立动态发展与宏观整体结合概念以及相适应的保护方法与策略。
我国遗产保护领域较早提出保护文物地下埋藏区的概念,近年来随快速城市化进程的大规模破坏,各界不断提出保护要求,特别是针对处于城建建成环境中的大遗址,亟须建立“遗址叠压区”遗产影响评估与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机制。
3.3 文化遗产影响评估研究
文化遗产影响评估来自“影响评估”(impact assessment)的一个分支,国际影响评估联合会(IAIA)对影响评估的定义是 “对当前或未来计划所产生后果的认识过程”(the process of identifying the future consequences of a current or proposed action)。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峰会针对发展带来的破坏,呼吁各国立法加强环境影响评估(EIA),并把文物、文化、社会等作为环境影响评估的一部分内容予以考虑。200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编写了《世界文化遗产影响评估导则》(以下简称《导则》),成为迄今指导世界文化遗产和其他文化遗产影响评估的最重要文件。“文化遗产影响评估”(cultural heritage impact assessment)是指用于对文化遗产的发展计划及其他行动的潜在影响加以评估的系统性方法。文化遗产影响评估是针对文物的发展计划及其他行动的潜在影响而开展的,凡是涉及文化遗产,包括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保护范围或核心区、建设控制地带或缓冲区)的各种发展计划、建设活动、土地利用或其他开发活动,均应采取文化遗产影响评估的保护手段和工作方法。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文物类型不同,文化遗产影响评估的内容也多有不同。但主要评估内容是一致的,主要包括:(1)评估关键点是对文物价值(遗产突出普遍价值)的认识和理解。文化遗产影响评估均强调文物价值在影响评估中的重要性。《导则》明确指出,理解世界文化遗产的普世价值的全部含义是文化遗产影响评估的关键部分。文化遗产影响评估需要对这些概括的价值解析,根据每一处受影响的遗产点体现整体价值的关系和程度,将遗产点个体价值分为若干等级。(2)诠释真实性、与文物价值的内在联系是评估重要环节。真实性与文物价值密切相关。对于文化遗产影响评估来说,需要阐明完整性、真实性与价值之间的内在联系。(3)核心内容是评估所有直接和间接的潜在影响。《导则》要求对可能影响世界文化遗产的各个方面因素都需要进行评估。(4)对负面影响进行减缓设计是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导则》强调影响评估是一个反复的过程,数据收集和评估的结果应该反馈给发展项目和计划。保护是为了控制持续的变化,应该做合理的努力去避免、消除或消减对于普世价值的负面影响。《导则》也提出减缓设计应该考虑发展项目的其他选择,包括选址、项目时机、持续时间和具体设计等。
与此相比,我国文化遗产影响评估起步较晚,范围有限。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目前尚没有要求开展文化遗产影响评估的明确条款,在国家文物管理部门的管理文件中,仅有两项内容:《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2007年),要求在开展基本建设工程中由文物考古单位依据已掌握的资料,对建设项目涉及和影响区域内文物与建设工程的相互影响做出的分析,提交《文物影响评估报告》; 《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要求申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需提交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文物影响评估报告。我国的文化遗产影响评估工作已经开始起步但仍存在缺项,特别是除有明确基本建设工程涉及的地下遗存已经开展文化遗产影响评估外,针对城市建成环境中的大遗址缺乏主动预判式的城市大规模规划建设中的文化遗产影响评估。目前处于城市建成环境中的文化遗产正面临着被迫与城市更新与扩张、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其他发展建设展开空间和资源竞争的局面。如何实现遗产保护与社会发展的协调与可持续,从而达到两者理想的均衡状态,文化遗产影响评估将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3.4 历史城市建设导控方法研究
在我国城市规划中运用空间管控方法(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有三十余年的历程,该方法以土地使用控制为重点,强调规划设计与管理及开发相衔接,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在历史城市文化遗产保护中,近年来也不断尝试结合空间管控方法协调保护与发展的矛盾,如泉州古城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了控制与开发指标以平衡保护与发展的矛盾,但目前仅针对基于已纳入保护范畴历史建筑片区的控制来限制开发影响,实际在整体保护中仍成效有限。张松等[42]系统梳理英国保护区划定和管理规定,分析了其地方规划体系中的有效管控保护机制,提出应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与各级城市规划的衔接。吴晨等[43]研究管控导则在我国城市治理方面的应用与发展,提出为历史城市地段制定具有适应性的常态长效措施。陈同滨等[44]研究结合分层级的保护区划,以空间管控手段作为大遗址保护控制的基本策略,凭借管控分区来统筹遗产地保护与发展需求,平衡保护要求“封堵”破坏性建设与“引导”可控的发展建设需求。结合空间管控方法来保护历史城市文化遗产的研究目前开始起步,将遗产保护与控制要求纳入城市空间规划体系的相关研究仍未开展,该研究将对协同隋唐长安城遗址整体控制保护与城市发展更新建设起到决定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