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市位于陕西省东部黄河西岸,关中盆地东北隅,距省会西安240余公里,北依宜川,西邻黄龙,南接合阳,东隔黄河与山西省河津、乡宁、万荣等县市相望,总面积1 621平方公里,境内共下辖2个街道和6个镇①。为强化环境整治、推进国土扩绿,H市人民政府将森林村镇建设作为重点工程,以市林业局森林村镇创建办公室为工作指导,各镇办为落实主体,建构了较为完备的管理机制。《H市林业“十四五”发展规划》指出,H市现已建成省级森林村庄108个、全国生态文化村3个、国家森林村庄5个②,并以打造生态宜居的样板示范村为目标,在“十四五”期间持续发挥森林村镇在乡村振兴中的生态富民功能。但在政策制度的具体落实和实际治理中,森林村镇的治理仍面临着在自我管理、制度规范、道德教化层面的困境与挑战。
2.1 自治层面
(1)主体意识淡漠,自治意愿薄弱。村民作为森林村镇的治理主体,其行为活动深刻影响着森林村镇的建设成果。通过对村镇域内108位村民调查可知,14%的村民认为自己应成为森林村镇的建设主体,70%的村民认为自己起参与辅助作用,10%的村民认为自己在森林村镇的建设中可有可无,6%的村民认为自己没必要参与。可见多数村民的主体意识缺位,参与森林村镇治理的意愿薄弱。
森林村镇治理归根结底是对人的治理,参与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法定权利,在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森林村镇治理水平的提升要求村民发挥应有之用。受传统治理理念及政府直控型治理模式的影响,村民参与森林村镇建设的自主性受到压抑,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在苗木、树种的选择、栽植及养护上全权交由政府管控,这便造成个别村镇为发展森林旅游而大量种植观赏树木,而通过访谈可知,多数村民更倾向于经济林的种植,既能发挥其美化环境保护生态的作用,又能推进农业经济发展富民口袋。因此,在森林村镇建设过程中,民意表达不足使林木绿化难以兼具观赏性与实用性,造成旅游业的同质化开发,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森林村镇发展滞缓。同时,村民受自身文化水平的限制,对主体权利认识模糊,并未意识到在森林村镇治理过程中所享有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且森林村镇的建设以维护生态安全及公共权利为内容,而基于理性人对私利的追逐,村民参与权的行使并不能带来及时的显性利益,这便导致其主体意识逐渐淡化,自治的积极性与自觉性不足。
(2)政策了解模糊,自治能力不足。森林村镇的建设与治理有其特殊性,依托资源禀赋而建立起的村镇,应协调好人与森林的关系,彰显地方特色。因此,森林村镇的建设离不开村民对各项政策的把握及践行,这就需要发挥村民的能动性与主动性,积极落实林地规划及林木抚育等任务,将涉林政策充分融入民众的日常活动。经调研发现,乡镇政府及村委会对涉林政策的宣传途径较为狭窄,多利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而村民对于政策了解亦是模糊,在接受调查的108位村民中仅有6%的村民比较了解,52%的村民听说过但不了解,42%的村民完全不了解。这一数据表明大部分村民对关于森林村镇的政策了解程度较低,整体上处于低水平的认知阶段。
政府的宣传途径和效果是制约村民对森林村镇创建工作了解程度的关键性要素,而调研的大部分村民认为政府对森林村镇的建设途径仅停留于一般、不丰富、非常不丰富水平,必然制约了村民以自治方式参与森林村镇治理的能力。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政府的宣传渠道与村民的接受能力不符,由于村内的年轻人大多外出打工,村内多为留守老人,大多通过电视、广播或宣传车等传统方式而非互联网来获取信息,因此难以获取及时、有效的政策信息,对政策的了解甚少。另一方面在于村委全权负责森林村镇的建设,并未将政策宣传到位。这两层原因共同导致了村民对森林村镇政策了解程度较低这一问题,削弱了村民自治的积极性。
2.2 法治层面
(1)基层法治缺乏,制度落实不力。为保障森林村镇治理的稳定性还需依靠法律的约束力。《H市绿化林木管理办法》对市域范围内绿化林木、绿地、设施的保护和管理进行了规定,《H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实施方案》也聚焦城市绿化作出规划,而对于村镇范围内的林木管理却缺乏规范的制度保障。在所调研的森林村镇中,有以种植花椒树为特色发展花椒产业的小镇,亦有种植百亩桑树以养殖桑蚕为经济收入的村庄,可见,不同村镇有其林木种植的差异性,而市级涉林管理制度规定的内容原则性较强、所涉地域范围广,且权责划分涉及林业局、水务局、旅游委等多个行政部门,难以对各具特色的森林村镇给予针对性指导,而现阶段各村镇也没有专门制定制度规范,因此森林村镇的治理难以有的放矢,基层法治得不到充分保障。
森林村镇的法治建设不仅要有法可依,还需落实到位。通过对村委干部的访谈可知,对于上级下达的政策命令及要求学习的法律法规,村委班子难以消化吸收,更缺乏充分践行的能力。例如,《H市森林村镇实施方案》中明确指出村组应有固定的专职林木管护人员,开展日常管护工作。但在H市Z镇六个森林村庄中,仅C村设有两位专职林木养护人员,其余村庄仅依靠村干部负责全村树木浇水、除草、修剪工作。这便导致村内林木长期处于无人管护状态,降低了林木景观美感,甚至因感染松材线虫得不到及时治理而死亡,造成了林业资源的浪费。同时,对于新《森林法》的学习,多数村民也并未重视,仍不乏出现违法使用林地、毁坏林木等行为,可见法律的强制约束力及震慑力在森林村镇的治理中难以发挥应有之效。
(2)权力配置不明,催生执法漏洞。林业行政执法作为森林村镇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借助公权力的威慑力与强制力,化解林权纠纷、审批林木采伐、打击涉林违法,以提供规范有序的森林村镇治理环境。现阶段,根据H市林业机构改革及《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原属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部分行政执法权下放至乡镇,大部分村镇的林业站也被全部撤销,统一划归至乡镇政府,因此在森林村镇治理中,乡镇政府已然成为各村镇林业执法的主体[6]。
但在权力下放的过程中,部分林业主管部门为减轻执法压力,便将森林防火执法检查等工作量大、责任重的事项全部推给乡镇政府。然而按照相对集中行使林业行政职权的要求,乡镇政府不仅要承担各森林村镇的林业行政执法,还要以自身名义开展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监督等多方面的执法工作,其权责范围广、事项种类杂,又没有形成完善的权力配置机制,便导致林业执法工作出现停滞,使那些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等违法行为不能得到及时制裁。同时,乡镇林业站原为林业行政执法的重要机构,转隶后已不复存在,曾经由林业站享有的房前屋后零星林木的采伐审批权、无证运输执法权、毁坏林地的处罚权等全部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权力配置的改变,使原来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直接与林业站进行衔接的工作,现在必须要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对接,让垂直管辖变得更为复杂化,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林业行政执法的效率。
2.3 德治层面
(1)森林文化式微,道德约束松懈。森林文化作为人与森林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精神产物与思想感知,具有地方性、社会性及人文性等特征。“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春三月,山林不登斧”等文化思想指引着人们形成节制有度、遵循规律的良好品德[7],古树名木所蕴含的历史传说彰显了一方人民的精神图谱,培育出世代相传的亲环境行为。因此,森林文化是森林村镇开展德治的根基所在,通过对意识形态领域的无形影响规制着村民的举止言行,营造良好的德治之风。
但通过对H市森林村镇森林文化的采集发现,多数村镇的森林文化遗传已久,形成特色文化脉络的村镇更是少之又少,仅能从个别留守老人的口述史中捕捉到曾经抚育林木的耕作习惯、村中古树的历史渊源以及对森林持有的敬畏之心。现阶段的森林文化已在代际间遗失,德治根系的缺失使生态文明建设等宏观性价值理念难以借助地方森林文化直接、深入地渗透至村民的思想意识之中,造成德治悬于政策而无法落实。同时,政府为应对森林村镇治理困境所采取的命令动员式管控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压制了以道德治村、以文化树人的治理模式,并衍生出村民对森林文化的忽视及对公权力的盲目服从,进一步遏制了森林文化的延续与培育,使德治再度实施时难以发挥实效,造成遵法治而轻德治的恶性循环。
(2)新老乡贤分异,德治力量分散。早期建立在自然经济之上的森林村镇属于“熟人社会”,基于天然的血缘联系及人与森林的稳定关系,乡村成员之间形成了紧密联系,传统乡贤作为德高望重、具有较强话语权的少数群体,能够在道德层面指导并团结村民协同开展森林村镇建设,但其缺乏对现代化传播媒介、治理模式的了解与应用,行为方式及思想观念有待更新。现阶段城镇化的日渐渗入及乡村振兴下的人才回流,打破了传统森林村镇形成的“熟人社会”,迎来了高流动性“半熟人社会”,基于此携带城市先进观念、具有较高科学文化素质的新乡贤诞生,而新乡贤对村况的了解及同村民的联系远不及老一辈,且无法短时间获取村集体的全部支持与认可[8]。因此,在传统乡贤与新乡贤的共存的情况下,对于森林村镇的建设工作,二者之间配合与协调度还不够,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德治的效果。
新老乡贤之于森林村镇建设均具有重要作用,能够引领村镇风气、引导村民形成生态文明理念及环境友好型行为。但乡贤之间对于森林村镇建设的想法与建议缺乏密切的沟通联系,尚未形成共治的合力,致使乡贤的个体影响力相较于群体而言略显单薄。因此,德治效能的发挥除借助道德规范及社会舆论等“软治理”手段外,亦需有效的途径和一定的平台为乡贤群体参与森林村镇的德治建设提供保障,突破新老乡贤之间的思想隔阂。